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能不能执行?唯一住房被法拍

如果被执行人主张其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是其生活必须用品不能被执行的这种情况,那么申请执行人,如果能够达到上述要求,就可以要求执行房产。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暂时住房的,或者同意扣除一定年份的租金的,也就是说,能够为被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的,那么就可以要求执行该房产。

一是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例如,父亲是被执行人,其名下仅有一套房屋,但是成年的儿子名下有其他能够居住的房屋的,法院就可以对父亲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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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一经法院查明,不仅可以对其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一套别墅,而他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执行了的话,明显对申请执行人不公平。

综上所述,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执行。但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后,应当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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