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和恶意透支需正确区分 有人力还款逃避催收被捕!

张三(化名),男,1979年生,广东中山人,中专文化,2000年进入一家制衣企业开始工作,十年间从业务员干到主管,攒了一笔不大不小的钱、累积了不少客户和供应商的渠道后,他辞职自己创业,做过服装开发的打版生产批发一条龙,也做过来料加工,但都经营不善意外频发。以至于他办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维持工厂的运营和自己的生活,坚持到18年,他的公司终于宣告破产,他拆东墙补西墙以卡养卡的信用卡链也开始出现裂痕。

起初逾期几天凑一凑也能还上,可一场大病让整个链条彻底断裂,几张信用卡的账单和催收信息一起砸了过来。

彻底还不上的张三破罐子破摔,要钱没有、催债不回,他对所有的信息置之不理,手机号停机后也直接换掉了,几个月后,进入某网吧上网刷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时,张三的身份信息触发了警控系统警报,公安机关随即赶到将其抓获。原来是银行长时间联系不到欠款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大家也都知道,如果是找朋友借钱,拖欠不还可能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出行消费等生活多方面会受到限制,但是也没见过因此坐牢的,这种透支信用卡不还被捕的是犯了什么罪?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中山市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信用卡逾期和恶意透支需正确区分,有人力还款逃避催收被捕!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逾期不还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情形有着明确规定: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等在内的行为,数额较大即会构成犯罪。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条件还包括借款超过五万元、被催收两次及以上、超过三个月仍未进行还款。

主客观要素想统一,便可以定信用卡诈骗罪。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张三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方面按照他公司的经营状况有能力还款、另一方面透支信用卡也是为了公司更好地运营、而非自己占有钱款进行挥霍,至于后期不还又换手机号,是因病住院迫不得已,期间手机号欠费停机便没再用了。

法院结合多家银行及相关人证提供的信息进行审理,判定张三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首先他早在15年就欠下了多个朋友合作商总额六十万元的借款货款,在这种情形下,他还与女朋友前往澳门使用信用卡数次透支消费、套现,累计透支本金15万余元,利息及相关手续费已达5.2万,几家银行对他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都没有还款行为,并且更换了手机号。

以上足以证明张三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对于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分别退赔欠下的多家银行本息款项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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