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长期不还容易被定性为恶意透支可能涉嫌犯罪

薛小海(化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的信用卡,后持此信用卡在平谷区等地多次消费,共透支人民币78061元。

截至最后一次还款,薛小海尚有58061元本金未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薛小海仍不归还。之后,薛小海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薛小海偿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等,银行也对薛小海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小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薛小海自愿认罪,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小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逾期长期不还容易被定性为恶意透支可能涉嫌犯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表、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检察官提示:信用卡既是支付工具,也是结算手段,还具有小额消费信贷的功能,集安全、方便、快捷于一体,在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持卡人来说,要理性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适度透支,特别是年轻持卡人应合理消费,对信用卡透支一定要及时偿还,避免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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