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辨析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这里有4个关键点

民事欺诈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使对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刑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认定,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合理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动机不同

如前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虽然在主观目的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的主观动机却不同。

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付出极少的代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二、外延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

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

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代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四、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关系,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如何正确辨析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这里有4个关键点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因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认定刑事诈骗的关键所在。

一、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

行为人是否有可供履约的现金、固定资产、债权及预期收益(如股权、继承权等),亦即行为人有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动机的重要方面。

若行为人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及期待可能性,仍然与对方约定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则一般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二、考察行为人有无积极有效的履约行为。

结合案发前后的相关事实,判断行为人有无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现实中行为人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假意履约来掩盖诈骗事实,因此应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实施虚假“积极”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考察标的物流向。

在刑事诈骗中,标的物流向能够客观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标的物有无被隐匿、转移,或用于个人挥霍是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重要方面。

四、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的态度。

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包括多方面,应区分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影响程度,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这些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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